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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網購經驗分享

繼上次在國內的網購平台買了行動電源及化妝水之後

因為發現網購平台的商品價格有時真的很流血價

所以這次我又亂逛買了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

如果你也正好在找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

真心推薦你可以到網購平台購買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



Ps.基本上我都會配合刷卡活動一起買(((相當的精打細算阿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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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我會這麼推薦呢??

以下來跟大家談一下這陣子在國內網購平台的購物經驗

過去我也曾在購物中心買過高單價的類單眼相機跟筆記型電腦

但是一想到要一次付清真的很難下手

不過多元付款方式的網購平台可以分期付款

甚至部分信用卡可以24期零利率

我當初類單眼買了20K

我選擇了分24個月零利率 一個月不到1000元真的好輕鬆沒負擔

而且原本的價錢已經殺紅眼非常非常划算了

再搭配使用網購平台不定期推出的送折價券/84折活動/活動現折/信用卡活動

這樣折上折後的價格真是爽度百分百爽到翻過去

更不用提網購平台時常推出的每日好康(PS.挑戰市場最低根本是流血價)

我甚至懶到連衛生紙都在網購平台買XD

而且到貨的速度也超快

快速到貨已經從12H進步到8H了~好威!!!!

最近發現的好康分享↓↓↓



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 商品介紹:















布安於室-葉藤蔓緹花布長門簾-黃



~居家時尚~

家中的佈置與擺設可以隨著心情與季節的變化,營造出不同的居家空間氣氛,只要花點創意巧思DIY,您也會是空間設計的高手。家中的門簾也是創造多樣變化氣息的一種,您是否該為您的門簾上不同的心情呢?

活潑亮麗的圖形配合鮮豔大膽的色彩,使您的空間充滿熱情的活力,更為屋主帶來獨特生動的風格,只需穿過伸縮桿即可,安裝容易,清潔方便,既美觀又耐用,不失為新一代DIY的主流產品,趕快為您門簾換上不同的味道吧!

現在居家環境中~需要多一些點綴!如何在不景氣的時代~花點小錢讓居家環境煥然一新呢?不妨試著掛起門簾讓居家更生動更亮眼!我們館長不惜成本.期望以最漂亮的價錢讓消費者買到最好的商品!你心動了嗎?

商品特色:

1.柔化光線裝飾居家環境

2.調和居家氣氛,展現獨特品味

3.易清洗、不易褪色

4.遮光性佳、增加個人隱私











尺寸說明*注意此為示範圖示所販售商品不是此花色*



1.B到C為此風水簾穿管處。

2.A到B為此風水簾的1寸頭目的是為了避免漏光,桿子穿進風水簾時1寸頭可以摺到桿子後面避免漏光。

3.風水簾高度尺寸是由B處量到下襬末端並非從A端開始量起。

*注意此為示範圖示所販售商品不是此花色*











布樣近照



(如圖,網頁產品因拍攝關係,與實品略有差異,實品顏色更佳)











安裝說明



1.門簾桿本體。

2.將門簾桿細端可用選轉方式,轉至適當長度。

3.將門簾桿插入門簾穿管處。

4.將門簾桿長度轉至約莫比門框長約1cm~2cm,以斜插方式將門簾桿固定於門框,將門簾桿位置調整至門框適當處,在調整至水平即可。

*門簾桿需要加購,並無附贈*





種類窗簾, 門簾, 風水簾
功能裝飾
材質60?lyester+40?tton
件數1
尺寸(cm)約寬90X高175cm
產地台灣
遮光率約5成(非100?光)
清潔方式可水洗、可中低溫熨燙、不可漂白、不可烘乾
注意事項門簾桿需要加購,並無附贈


購買按鈕











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不當利益,遭法官裁定收押,正等待法院判刑。檢視曾蔭權被控的「罪行」,再回頭看看台灣政治人物的行為及廉政肅貪的法制,我們可以很直當地說,曾蔭權活在香港,實在太辛苦了。他如果在台灣當官,這些所謂不當行為,不算什麼,絕對坐不了牢。

根據香港廉政公署的聲明,曾蔭權被控的罪名都是屬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,或是利益衝突的範疇。廉政公署指控曾蔭權在2010年11月至12年1月的行政會議上,批准雄濤廣播3項申請時,沒有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,正商議租用黃所有的深圳東海花園住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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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公署也指控,曾蔭權在2010年至2011年間,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予榮譽勳章時,隱瞞何周禮當時正受聘,就他深圳租用的東海花園住宅進行室內設計工程。最終,何周禮獲曾蔭權政府頒發榮譽勳章。從台灣廉政肅貪的眼光看,曾蔭權花錢向建築商租用深圳的住宅,準備退職後居住,或者提議及決定頒授榮譽勳章給裝潢設計師,在台灣並沒有違反任何法條。

曾蔭權這些行為,在香港會讓他關押入監,在台灣則能悠遊自得,最大的差別,就在於兩地廉政法治的差異。台灣曾在1993年制定了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,完成陽光法案首項立法,2001年立法院在陳水扁貪瀆案衝擊下,曾一度研議參酌香港廉政公署法制,通過其他陽光法案,但因為朝野政黨、立法院各有顧忌,造成陽光法案光照不足的結果。

台灣防範公職人員貪瀆的法規,表面看起來詳詳細細,多如牛毛,但實際功能有限,完全無法規範變相的不法利益及不當利益間的互通。也就因為這樣,曾蔭權在香港可以被論罪入監的行為,在台灣成了無法可管的情況。

粗略區分,台灣當前的肅貪廉政法制,主要有兩個層面。一是依據大陸法系國家法制而制定的法律,包括《刑法》的貪瀆罪章、《貪汙治罪條例》的專法,以及《公務員服務法》、《公務員懲戒法》都是。另一就是參酌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制而制定的陽光法案,包括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、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》,以及《刑法》當中加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。

《貪汙治罪條例》之類的刑章,規範的是比較惡劣的行收賄、收受不正當利益行為。也就是一般人認知的明顯貪贓枉法勾當。而陽光法案規範的,則是屬於暗地裡搞各種利益輸送的行為。

從當年台灣援引香港廉政公署法制,訂定及實施幾項陽光法案的背景來看,台灣社會對廉政肅貪的期待,絕對不僅止於檢肅行收賄之類的貪贓枉法惡行,而是要遏止公務員假藉其他名目、機會,私底下搞利益輸送。

所以,當年在討論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範疇時,就引發很大的爭議。有一派主張,公務人員於擔任公職期間,或之後某段時間增加的財產,有義務說明其來源,如不說明,或無法說明及證明來源合法,即視同來源不合法,即屬犯罪。另有一派持反對意見,認為無法證明合法來源,即屬不法,過於嚴苛,不適合入法。

經過爭論後,《刑法》第6條之1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。但這個法條訂得有口無牙,肅貪功能非常有限 。在香港,公務員不說明,或者無法證明財產來源為合法,就視同貪汙,可以判刑入監。台灣的版本則加設了一個必須公務員有犯其他罪的前提,檢察官才能追究財產來源不明罪責。也就是說,如果公務員不犯其他罪,財產再怎麼不明或增多,誰也拿公務員沒辦法。

至於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、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》這兩項陽光法案,一來沒規定刑罰,只是屬處以罰金的行政罰;二來我們主管這兩項法律的監察院、法務部,多是處於被動接受舉發,絕少主動查察各地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行為,致台灣各地的公職人員視這兩項法律於無物,各種利益輸送行為普遍存在,包括曾蔭權被指控的那些。

看曾蔭權鋃鐺入獄,想台灣官商千絲萬縷的私人關係、民意代表公然為利益團體圍事、關說司法、民選官員用公共財施惠己方派系的現況,我們如果真要掃除貪腐、改革官場弊政,需要公民自覺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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